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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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勾结警官 篡改年龄露馅
本报记者 陈岚 通讯员 邵志强

  河南小伙
  浙江犯案被起诉
  2007年1月13日上午,河南项城人朱一峻伙同他人翻墙进入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一农户家的围墙,并破窗进入该农户室内,准备实施盗窃。他们正抽开户主家写字台抽屉时,被刚巧回家的户主发现。慌乱中,朱一峻随手将抽屉里装有五支利群牌香烟的烟盒放入口袋后,与同伙翻窗而逃。
  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进行设卡堵截,并将朱一峻等人抓获。公安机关认为,朱一峻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翻墙入院、破窗入室、秘密窃取等手段作案,窃得香烟5支,其行为虽不构成盗窃犯罪,但完全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对朱一峻刑事拘留。3月29日,案件被移送到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新证出现
  嫌疑人未满16岁
  案件起诉到检察院后,朱一峻的辩护律师受朱一峻父亲的委托,向检察机关提供了由河南项城范集派出所出具的“朱一峻出生于1991年11月20日”的出生证明。
  检察官暗暗吃了一惊:案卷上同样是由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上记载朱一峻出生日期是1986年7月14日,并且案发后,朱一峻也一直声称自己是1986年7月14日出生。
  感到有些蹊跷的承办检察官立即拨通了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原办案民警的电话。
  次日,侦查人员反馈:当地公安派出所称以前没有出具过类似的情况说明,原案卷户籍证明上所盖公章也系伪造。数日后,该所又称第二份证明系内勤出具,详细情况进一步核实后再行答复。
  4月18日,一封发自由河南项城范集派出所的信件放在了承办检察官案头。信内有该所内勤李某所写的情况说明,称经调查朱一峻出生于1991年11月20日的证明是正确的,信中还附上了该所所长魏某、内勤李某调查当地村文书、学校老师有关朱一峻年龄的证言。
  4月29日,南湖公安分局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朱一峻的骨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朱一峻的骨龄在18周岁以上。
  最终,法院没有采信这份出生证明。5月28日,法院对朱一峻作出了有罪判决。

  缩水证明
  检方誓要一查到底
  6月4日,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反映了办案过程中的几点怀疑。
  “这后面极有可能隐藏着司法腐败案件。”在收到浙江检方提供的情况后,河南省项城市检察院渎检部门三名办案人员赶赴嘉兴,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过一个月的缜密侦查,真相终于大白。
  2007年1月,朱父为了让宝贝儿子不被刑事追究,找到了村学校和村里的朱文书,分别出具了一张朱一峻生于1991年11月20日的假证明,并分别盖上了村学校、村委会的大印。
  然后通过熟人找到时任河南项城市范集派出所所长的魏某及内勤李某。在说明来意后,魏所长倒也干脆:“你拿2000元来,帮你们跑事,你早拿一天,你孩子早出来一天。”
  朱父凑了1600元现金交给了魏所长。拿了钱的魏所长和内勤民警李某一合计就按照朱父的意思操办起来,找几个证人——村文书、朱一峻的小学班主任朱老师作一下“证”,当然这些作证的内容,朱父早已关照。
  7月12日,已经担任项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的魏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9月23日,项城市检察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原河南省项城市范集派出所所长魏某、内勤李某,范集镇王冠庄村村文书、朱老师和朱一峻的父亲五人提起公诉。
  11月2日,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判处朱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余四人被免予刑事处分。(文中朱一峻为化名)